2023年08月21日
七部门联合发文,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

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教育部、科技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、广电总局公布了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

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,该《办法》旨在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,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,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。


统筹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和安全

出台《办法》,既是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重要要求,也是防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风险的现实需要。《办法》涵盖了技术发展与治理、服务规范、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,共计五章24条。

据介绍,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等内容的服务,适用该《办法》。

《办法》提出,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、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,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发展,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。


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发展


在促进发展具体措施上,《办法》明确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业、各领域的创新应用,生成积极健康、向上向善的优质内容,探索优化应用场景,构建应用生态体系。

同时,支持行业组织、企业、教育和科研机构、公共文化机构、有关专业机构等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创新、数据资源建设、转化应用、风险防范等方面开展协作。

此外,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、框架、芯片及配套软件平台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,平等互利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,参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国际规则制定。推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有序开放,扩展高质量的公共训练数据资源。鼓励采用安全可信的芯片、软件、工具、算力和数据资源。


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须依法依规


《办法》明确,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,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,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

首先,在算法设计、训练数据选择、模型生成和优化、提供服务等过程中,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民族、信仰、国别、地域、性别、年龄、职业、健康等歧视。

其次,尊重知识产权、商业道德,保守商业秘密,不得利用算法、数据、平台等优势,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再次,尊重他人合法权益,不得危害他人身心健康,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、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。

《办法》规定,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、举报机制,设置便捷的投诉、举报入口,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,及时受理、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。使用者若发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不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《办法》规定,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、举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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